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5日 出处:本站原创 (浏览次)
“红日E家”家电
竟混在“红日”经销门店出售
消费者还以为两品牌同属一家
“真假红日”案终审宣判
“红日E家”被判赔5000万元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这起“真假红日”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红日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4家省级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是家电行业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前员工另立品牌“红日E家”,“真假红日”混售引发纠纷
广州红日公司前身是广州市国营白云机电厂,从1993年起持续使用“红日”字号,拥有雄厚科研实力,经营的“红日”牌厨卫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红日注册商标(如下图)也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石某文曾是广州红日公司市场部员工,2016年离职后便成立了智美公司(当时名称为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红日E家”集成灶等产品,联合广州红日公司在江西、河北、河南、陕西4家原省级经销商,利用广州红日公司与经销商共同建立的销售渠道和网点,进行大规模销售。
智美公司等通过在终端门店同时使用“红日厨卫”(原系广州红日公司招牌)、“红日E家”招牌,同时销售广州红日公司的“红日”产品、“红日E家”产品,使用广州红日公司售后服务卡、名片销售“红日E家”产品等方式,试图混淆相关商品来源;在终端门店、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红日厨卫升级啦”、“大品牌、新形象、新模式”、“专注厨电自主研发20余年”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语。
终审认定“红日E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5000万元
2017年,广州红日公司将智美公司、4家省级经销商等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智美公司及4家省级经销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侵权恶意明显,获利巨大,全额支持了广州红日公司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智美公司等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从广州红日公司的企业科研实力和所获荣誉、市场开拓及产品销量情况、企业宣传和品牌打造方面来看,在智美公司制造、销售“红日E家”产品前,“红日”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智美公司和4家经销商在明知广州红日公司知名度的情况下,仍联手利用广州红日公司原销售渠道和网点,将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红日E家”与“红日”并列销售,配合各种宣传与营销手段,误导公众以为二者同属一家,甚至声称“红日E家”是“红日厨卫”的升级版,攀附恶意明显。相关行为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智美公司在与广州红日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标识,注册、使用www.redsun-gd.com域名,均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期间,智美公司无视法院作出“停止销售‘红日E家’产品”的行为保全裁定,公开发表律师声明,鼓励经销商继续经营。本案证据足以表明,广州红日公司因被侵权的损失巨大,仅2016年就7400余万元,智美公司及4家省级经销商的侵权获利更甚。被诉行为具有极强的设计性、整体性和目的性,且智美公司等在诉讼中不仅拒不提交完整真实的财务账册,构成举证妨碍。智美公司及经销商审理期间多次出现有违诉讼诚信的行为,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予严惩。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文引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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